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2205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陈芬芳,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66060133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信义商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堂。
被告**,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胡军,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广新建设有限公司、**、胡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广新建设有限公司、**、胡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广新建设有限公司、**、胡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迪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来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