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19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320000738291326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卫生局东侧。
负责人:刘应华,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开敏,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97302946,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徐家边新农村广宜路旁****。
法定代表人:高光钟,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19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韦翔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建超
书 记 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