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与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1936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320000738291326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卫生局东侧。
负责人:刘应华,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开敏,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97302946,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徐家边新农村广宜路旁B栋10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光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82.5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韦翔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建超
书 记 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