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财保35号
申请人:郑玉胜,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代理人:周德留,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德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经四路H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99617122U。
法定代表人:高光钟
被申请人: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徐家边新农村广宜路旁B栋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97302946。
法定代表人:胡泽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德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洞支行(账号:20000396259210300000034)和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洞支行(账号:20000342326710300000026)的存款共计25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德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洞支行(账号:20000396259210300000034)和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洞支行(账号:20000342326710300000026)的存款共计258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珍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