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铂龙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2618号

原告: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徐家边新农村广宜路旁B栋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97302946。

法定代表人:高光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宁勇,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铂龙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誓节镇胜利村侯村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Y9PT8H。

法定代表人:狄朵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铂龙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0元,减半收取6370元,由原告广德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鲍清凤

人民陪审员  郭敦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傅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