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7331号
申请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奎元
书记员  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