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849号
申请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工商城内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593688X9,组织机构代码:8593688-X,工商注册号:×××97。
法定代表人:仝金聚,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89459910M,组织机构代码:68945991-0,工商注册号:×××80。
法定代表人:施显峰,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1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184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姿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