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89459910M。
法定代表人:施显峰,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博徐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59625540Y。
法定代表人:司奉山,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245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执行材料。2022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82执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山
审判员 岳荣华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