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89459910M。
法定代表人:施显峰,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华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博徐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25540Y。
法定代表人:司奉山,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82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玉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