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89459910M。
法定代表人:施显峰,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77989.61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到院接收传唤,未依法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2022年3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多地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0件,1件执行完毕,其余案件处于和解长期履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
2022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因被执行人***人在外地,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查找,认可被执行人***涉执案件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根据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结案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山
审判员 李铁鑫
审判员 岳荣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