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精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1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精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泰山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89459910M。 法定代表人:*** 辽宁精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辽0381民初50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