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381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精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泰山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89459910M。
法定代表人:***
辽宁精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辽0381民初50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