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粤讯臻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与广东省广州市粤讯臻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2民初65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4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右旗巴丹吉林镇。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粤讯臻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惠,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那顺布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省广州市粤讯臻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7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新 文

审 判 员 张 秀 琳

人民陪审员 敖云格日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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