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2民初65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4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右旗巴丹吉林镇。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粤讯臻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惠,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那顺布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省广州市粤讯臻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7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新 文
审 判 员 张 秀 琳
人民陪审员 敖云格日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