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1执2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翠柳苑现代广场xx幢x楼。
法定代表人:徐登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斌,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参加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一西路x号厂房x楼。
法定代表人:姚衍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050240.52元、律师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80584.63元,合计5180825.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304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督促其履行案款。
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8日、2021年7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股票、保险、车辆、证券、不动产、公司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股票、保险、车辆、证券和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2021年2月9日委托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工业园支行尾号xxxx账户,实际冻结账户内存款4154.77元,冻结期限为12月(自2021年2月9日-2022年2月9日)。
2021年3月3日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有效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3月3日通过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反馈工程尚未进行竣工结算,具体数额无法确定。
2021年3月4日通过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晟调查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查明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的办公区是租用的,没有其它财产。
2021年3月5日通过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7月9日通过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7月21日通过大通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和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青 超
审 判 员 高 建 华
审 判 员 多杰才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祥
书 记 员 李 发 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