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民终2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翠柳苑现代广场19幢6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糜长仁,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原审被告:经荣剑,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荣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人民法院(2021)晋0725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本案上诉人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段梦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