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007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梓潼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现代广场19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7532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24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9.82元,减半收取计3004.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 虹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学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