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007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梓潼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现代广场19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7532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24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9.82元,减半收取计3004.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 虹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学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