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锦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扬州新能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曙光路6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新能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现代广场2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都公司)与被上诉人扬州新能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锦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新能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预缴鉴定费分配不当,致使鉴定程序因一方未预缴鉴定费而未能启动,并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40元由本院退还给***都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马绍恒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