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352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成,广东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怡,广东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市骏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新香洲***59号(诚丰逸翠园)1栋2**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1651467W。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骏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原告与两被告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元、财产保全费1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