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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352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成,广东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怡,广东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市骏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新香洲***59号(诚丰逸翠园)1栋2**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1651467W。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骏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原告与两被告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元、财产保全费1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