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024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王秋红,女,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鄢陵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朱元路北段路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豫1024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秋红、鄢陵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秋红、鄢陵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秋红、鄢陵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