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民初3121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朱元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579206672N。
法定代表人:王彦杰。
原告***与被告***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路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