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5101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闫兴伟,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杨山峰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长垣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永军
住所地:长垣县。
第三人鄢陵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杰
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朱元路北段路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恒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垣县中医医院、鄢陵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95元,减半收取10197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