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24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74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申请人:鄢陵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91411024579206672N。
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朱元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鄢陵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予以冻结、位于鄢望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温泉桂花苑10#楼1-2层1号商铺(房产证号:鄢字第××号)予以查封;被申请人鄢陵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位于鄢望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温泉桂花苑10#楼1-2层1号商铺(房产证号:鄢字第××号)予以查封。
将被申请人鄢陵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鄢陵支行账户:25×××79里的25万元予以冻结。
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鄢陵支行账户62×××11号里的25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牛根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柴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