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3民初757号
原告:河南泰新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31722984XK,住址:新县兰河电子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海松。
被告: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758388117A,住址:新县新集镇京九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泰新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泰新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泰新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