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523执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新县京九北路鑫海花园北。组织机构代码91411523758388117A。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3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523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