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泳鑫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3财保699号
申请人济南泳鑫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同日,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泳鑫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处理。
审判员  葛浩
法官助理薛新玲 书记员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