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523执788号
在执行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杨德春、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豫1523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德春欠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并定于2020年9月14日之前还清;二、双方无其他纠葛。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德春、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新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德春、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德春、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信息。杨德春、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杨德春名下房产另案评估拍卖。
3、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德春、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执行人员通知申请人来院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以及申请人将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经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523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 磊
审判员 王 鹏
书记员 夏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