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523民初894号
原告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春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信阳××桥区工业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本院无管辖权,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依法应移送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金莹莹
审判员 黄 兴
书记员 邹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