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市第一中学、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803号
原告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764226XE。
法定代表人张义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04184061207。
法定代表人王付山,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该校职员。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2182879G。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职务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