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衡波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10471号
原告: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764226XE。
法定代表人:张义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2483896E。
法定代表人:蔡细平,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衡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93847568X。
法定代表人:陈细雄,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穿祈,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
原告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衡波实业有限公司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商丘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衡波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4.94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上海衡波实业有限公司承包被告商丘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与通达路××、××路之间的商丘亿丰国际商业博览城工程项目。2019年3月11日,上海衡波实业有限公司又将项目
三期的m-4-1综合地块外立面玻璃幕墙及铝合金窗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完成施工,但二被告未按时结算工程款,截止目前,二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34.94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工合同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即没有提交其与被告签订的工程装饰、装修合同,也没有提交被告出具欠付工程款的结算单,且被告不认可与原告有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