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承尚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097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承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278号京九建材商城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04480789。
法定代表人:徐璋良,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涛,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物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鼎路与汇聚十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U4RM4P。
法定代表人:张白雪,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764226XE。
法定代表人:张白雪,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承尚置业有限公司、张涛、商丘市物华物流有限公司、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