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物华物流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69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维,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丘市物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鼎路与汇聚十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U4RM4P。
法定代表人:张义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八一路交叉口北59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764226XE。
法定代表人:张义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川,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
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本院作出(2021)豫1402财保6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商丘市物华物流有限公司豫(2021)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05912号土地一宗及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及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商丘市物华物流有限公司豫(2021)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05912号土地的查封;
二、解除对**名下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军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明
书 记 员 刘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