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商丘市物华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9427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物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鼎路与汇聚十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U4RM4P。
法定代表人:张义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764226XE。
法定代表人:张义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承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京九建材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044807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马智勇,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刘超然,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张义忠,男,汉族,1952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郭玲,女,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物华物流有限公司、河南豫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承尚置业有限公司、***、马智勇、刘超然、张义忠、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