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谢晓丽申请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292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谢晓丽,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委托代理人郭林祥,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告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8月02日向被执行人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6110104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2106.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自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