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信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泰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王毅、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保144号
申请人:内蒙古信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图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刘怀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毅,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申请人: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赵文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刘怀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2921民初240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王毅、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或等额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期限12个月;
二、依法将车牌号为蒙***英路榄胜越野车车辆户籍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娜 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