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执2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万博广场。
负责人郭飞,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康和丽舍**楼**。
法定代表人杨利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xxxxxxx,住,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街坊**楼**/div>
法定代表人朱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住所地,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街坊iv>
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屈二焕,女,汉族,住所地,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iv>
被执行人王毅,男,汉族,住所地,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iv>
被执行人赵霞,女,汉族,住所地,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鄂康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屈二焕、王毅、赵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支付原挂账利息4064248.78元、偿还借款本金3399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鄂尔多斯市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毅、赵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负担案件公证费12000元,另负担执行费1093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达拉特旗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冻结被执行人屈二焕、王毅分别持有的鄂尔多斯市泰诺房地产公司股权,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本案属有财产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景 全
审判员 孟和巴图
审判员 杨 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丽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