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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91执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138号1802-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57974814U。
法定代表人:李世良。
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华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四层434-437、440-4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49109208。
法定代表人:葛为凯。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华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91民初4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款157442元等,案件受理费1724.5元、执行费22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华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华御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华御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宁波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可得的款项,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76263.8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华御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华御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等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华御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91执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佳
审判员谢国斌
审判员方燕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徐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