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83民初3102号
原告:河南生石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镇全庄村后**38号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G88E7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7-8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57974814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生石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生石花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生石花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生石花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1元,由原告河南生石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