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222民初3847号
原告: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66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96898W。
法定代表人:瞿辉,系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509428.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润,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010227。
被告: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道红光大道以南侧协同创新港研发中试8号楼8-N207。
法定代表人:韩瑞民,系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9元,由原告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艳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司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