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222民初395号
原告: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66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6898W。
法定代表人:瞿辉,系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明,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09428。
被告: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道红光大道以南侧协同创新研发中试8号楼8N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23415。
法定代表人:韩瑞民。
原告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丁 再 武
人民陪审员 袁 友 能
人民陪审员 唐 明 英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