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路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民初1290号
原告: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产业集聚区龙山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856856622。
法定代表人:武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存良,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田野,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潥河生态工业园区(仲景南路与纬九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6609143423。
法定代表人:房金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7.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郜凯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