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5民初2199号
原告: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产业集聚区龙山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1042568568566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存良,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景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七架山。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20117333461462E。
法定代表人:魏祥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景恒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景恒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2元,减半收取1836元,由原告武汉景恒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