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盛隆薄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31号。
负责人宁金龙,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盛隆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书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贾镇西赵店村。
法定代表人:许洪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增刚,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梁磊,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徐增勇,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范凤英,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山东盛隆薄板有限公司、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增刚、梁磊、徐增勇、范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轿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P×××××奥迪牌、鲁P×××××本田牌轿车两辆。
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