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公司董事长。
被告: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冠县贾镇西赵店村/div>
法定代表人:许洪国。
被告: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洪达。
被告:许洪国,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冠县鑫城砼业有限公司)。
被告:许书玲,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本案在执行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洪国、许书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的股权2500万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243万股,拍卖款抵偿本案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振波
审判员  张熙岩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