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2040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
负责人:宁金龙,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盛隆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74541137Y。
法定代表人:孙书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冠县贾镇西赵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9522271X2。
法定代表人:许洪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增刚,男,1982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申请人:梁磊,女,1981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申请人:徐增勇,男,1973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申请人:范凤英,女,1972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盛隆薄板有限公司、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增刚、梁磊、徐增勇、范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隆薄板有限公司、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增刚、梁磊、徐增勇、范凤英名下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隆薄板有限公司、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增刚、梁磊、徐增勇、范凤英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