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7020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冠县鑫城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冠县梁堂乡北寺地村。
法定代表人:许洪国。
被申请人: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冠县梁堂乡北寺地村。
法定代表人:许洪国。
被申请人: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路100号18层2-1802。
法定代表人:李贵斌。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杰。
被申请人:冠县永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冠县山东聊城市冠县梁堂乡北寺地村。
被申请人:许书玲,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申请人:李红锐,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申请人:李贵杰,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申请人:张怀霞,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申请人:李烨东,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许洪国,男,1973年1月9日出生,住冠县。
被申请人:许洪新,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人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鑫城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冠县永联物流有限公司、李贵杰、张怀霞、李烨东、许洪国、许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鑫城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冠县永联物流有限公司、李贵杰、张怀霞、李烨东、许洪国、许洪国银行存款92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鲁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东路36号房产一套(房产建筑面积为1041.88平方米)提供担保及申请人缴纳保证金20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物鲁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东路36号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鑫城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冠县永联物流有限公司、李贵杰、张怀霞、李烨东、许洪国、许洪国银行存款92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玮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