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冠县东风东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5217960P。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冠县鑫城砼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许书玲,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冠县鑫城砼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贾镇西赵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9522271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249761648。
法定代表人:李洪达,该公司总经理。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书玲、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74,374元、执行费87,474元。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许书玲、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许书玲、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线上查控情况: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8013.77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697.43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966.38元、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有存款1631.77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80.63元、北京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69.03元、被执行人许书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06.35元、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4952.03元。上述款项共计20,517.39元,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质押财产尚未处置,上述存款在本案中暂时不能处置。
2、经查询人民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聊城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1243万股,但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致使拍卖程序暂停,上述财产在本案中暂时无法处置。
4、本院向聊城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冠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6、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入股信息。
7、经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偿还借款的能力,主动要求本院不再进行线下调查。
8、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9、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10、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洪达、许书玲、***做出拘留决定书,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人身下落,未实际采取拘留行动,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74374元、执行费87474元,经本院执行,无执行到位金额。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就该案进行合议后,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许书玲、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波
审判员  张熙岩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