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07执459号
本院在执行武汉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武汉亿方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065.54元及利息(以280,065.5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武汉亿方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80,065.54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6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执行费4,186元。现查明,截至2019年6月4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一般债务利息56,371.9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803.1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1,096.6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武辉
书记员  唐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