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1928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农,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天合新界。
法定代表人:吴幼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杨寻,。
诉讼代表人:钟奥云,。
第三人:武汉市山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
法定代表人:姚绪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承辉,。
原告***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公司)、第三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公司)、第三人武汉市山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山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国创公司向***支付工程款3266895.6元并支付利息170245元,合计3437140.6元(利息以3266895.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6日,山山和公司与中都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中都公司将其承包的国创光谷上城一期二标段、二期一标段土方工程(含挖、填土方、土方外运、内转、庄间平整)分包给山山和公司。2016年1月30日,***和山山和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山山和公司将其从中都公司承包的国创光谷上城项目的土方工程处分包给***,所涉工程施工范围、方量、价款、工期等权利义务的内容与山山和公司和中都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一致。同时约定,山山和公司在收到中都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2%的管理费并同步对***进行结算。国创光谷上城项目发包方系国创公司,总承包方为中都公司。2018年1月5日,因山山和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欠付***的该项工程款,***向山山和公司送达了《关于请求立即结清欠付工程款的紧急报告》,要求山山和公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结清欠付的工程款。山山和公司称,由于中都公司未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所以其无法支付。2018年7月20日,山山和公司和中都公司进行竣工结算汇总,中都公司尚欠山山和公司3266895.6元工程款(含土方工程、施工机械费用、加气块工程款)。2021年9月15日,***就欠付工程款事宜向建设局送达了紧急报告,请求建设局暂扣国创公司未向中都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并支付给***。2021年10月12日,建设局组织山山和公司、国创公司和***在国创公司售楼处调解,国创公司称由于工程质保期未到,其公司仍有300多万元的质保金未支付给中都公司,如***想获得清偿,就必须起诉至法院才有清偿的可能。***认为,其与山山和公司公司签订的《土方工程施工协议》无效,其作为施工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国创公司应当在欠付中都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向***支付工程款,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21年5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17破申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南充时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中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上述规定,***只能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苏星蕊
书 记 员 牛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