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3646号之一
原告:湖北童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银潭大道130号临空1号企业总部(12)。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英吉,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幼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童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21年6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7月15日向原告湖北童谣建材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湖北童谣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童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湖北童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祝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