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恢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市。
被执行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吴幼清,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3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车辆信息。
3、本院通过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充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已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9001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9001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仁